健行清雲電機工程系(所)友會章程


2007年06月13日 成立大會會議通過
2008年06月14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(草案)
2008年06月28日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

第一章  總則
第01條:
特成立「健行/清雲電機工程科系(所)友會」,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02條: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性社會團體。
第03條:
         為迎接知識經濟時代,建造電機工程知識庫及凝聚專業知識、經驗及力量以使電機工程再創高峰,同時增進電機系系友間之情誼,以輔助母系在學同學之升學、就業及促進會員事業發展,並協助母校、母系之校(系)務推行為宗旨。
第04條: 
         本會會址設於清雲科技大學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。
         本會網址為「http://www.ee.cyu.edu.tw/alumni/」。
第二章  會員
第05條: 
第一項:凡於健行、清雲電機工程科系(所)畢(肄)業校友皆為本會當然會員。
第二項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健行、清雲電機工程科系(所)之教職員,亦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三項: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健行、清雲其他科、系、所之教職員,由會員 二人之推介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。
第四項:凡贊助本會會務且有特殊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理事。
第06條: 
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第一項:依法參與本會相關會議,並於會議中享有發言、提案、討論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等會務參與之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,每權等值。
第二項:享有會務建言權(提案改善權),其辦法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三項: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第四項:享有本會所提供之資訊及其他福利事項。
第五項:依本章程規定,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三章  組織
第07條: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,依法行使職權。理、監事之產生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計法選出之。會員大會定期於每年母校校慶當天召開之,或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每二年選舉理、監事一次。
第08條:
理事會由理事組成,設理事九人(含常務理事三人) ,理事長由理事互選召集人1人,候補理事五人,理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。常務理事互選產生,常務理事有缺額時,由理事依序遞補之。
第09條:
監事會設監事五人(含常務監事一人),監事長由監事互選召集人 1人,候補監事三人。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。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產生。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10條:
第一項: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二項:本會理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第一條:提出書面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予辭職者。
第二條: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,解除其職務者。
第11條:
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二人以上連署經理事會通過,以本會名義聘任之。
第12條: 
第一項:本會設秘書處,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,置秘書長1人,由理事長提
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
第二項:本會置副秘書長若干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均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聘免之,必要時得分組辦事,但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、監事擔任。
第三項:工作人員因事出缺時,應依本章程原規定之程序,遴聘適當人員遞補之。
第四項:工作人員之分組、職稱、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四章  職權
第13條: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與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14條:
理事長為本會之負責人,對內綜理會務並督導秘書處業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副理事長襄贊理事長綜理會務,並於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代理之。
理事長提名秘書長人選,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。
理事長聘免秘書長所提工作人員人選。
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等會議,並擔任會議之主席。
第15條: 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秘書長。
五、聘請名譽理事、學術指導委員、顧問。
六、提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七、訂定本會各項內規、簡則或辦法。
八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理事會閉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16條:
     理事會各審查委員會之職權,受理事會之委託,分別審議相關議案。各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,綜理該審查委員會事務。
第17條: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、秘書處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每月經費收支情形、年度經費決算,及本會財務、財產狀況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必要時,得函請召集臨時會員大會。
六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18條: 
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會議之主席。
第19條:
本會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向理事會負其責任。秘書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20條: 
本會所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負責專案工作之推展,靈活運用有關人力及資源,有效完成預定工作,其職權悉依該組織簡則之規定。
第五章 會議
第21條:
會員大會於每年母校校慶當天舉辦之,理監事會議每年召開兩次,以母系校慶及畢業典禮舉辦日期為參考日期決定之,並依理監事達兩人以上需求可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第22條:
         經費處理細則由理、監事會另訂之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六章 附則
第23條:本會解散後,所有剩餘財產捐贈母系。
第24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25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理事會做成臨時之決議,以因應突發之狀況。未盡事宜經過半數理事之提議,會員大會決議後修正之。
第26條:本章程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後,自成立之月份起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